東海大學管理學院公共空間使用及管理規則
民國107年11月6日107學年度管理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
民國111年12月1日111學年度管理學院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
第 1 條 本管理規則係依據107年10月31日總務會議決議辦理,所稱公共空間包含管理學院大樓前庭、中庭、穿堂、南面平台及羅馬廣場等場地。
第 2 條 提供下列教學與活動使用:學校各單位、學生社團相關教學與活動之場地借用,並以教學為優先,在不影響教學、研究為前提下,借用者填寫借用申請表並上本校預約平台(https://booking.thu.edu.tw)登錄預約時段,於完成管院紙本審核流程後,由管理者進行預約批准,待顯示於本校預約平台始得使用;並應於活動結束後進行場地復原工作。
第 3 條 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8時至晚間22時,特殊狀況及節日需申請核准。借用單位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,柱子、地板不可張貼宣傳單,攤位擺放儘量不影響師生出入動線,且每日需將攤位的桌椅歸位,並留意場地的清潔維護及音量控制,尤其請依循消防法規禁止使用任何會引起火災等危險物品,以免影響建物及師生安全。
第 4 條 場地依規定申請者,使用後應恢復原狀,有大型垃圾應至子母車丟棄,如有清潔不善、場地破壞之情形,將另收取清潔工讀費,並依損壞狀況照價賠償。
第 5 條 場地如已有借用單位登記,其他單位若需共用,需獲得原借用單位同意,並由雙方一同至管理學院院長室辦理登記,若未依前述程序辦理者,視同未完成共用。
第 6 條 如有特殊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需取消使用者,應於三天前告知,未依規定者視同違規。
第 7 條 一學年內違反上述規定累計達兩次者,自公告日起停止場地借用權利三個月(遇寒暑假期間則遞延),已完成借用程序之場地亦無條件取消使用權。
第 8 條 學校各單位、社團擬使用管理學院公共空間,應於二星期前向管理學院院長室登記申請,經院長核准同意後使用。
第 9 條 本規則經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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