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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海大學管理學院 | College of Management, Tunghai University--管理學院法規-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

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

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

97年5月13日管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
97年11月12日校課程委員會准予備查
99年4月6日管理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99年4月9日校課程委員會准予備查
102年4月30日管理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
102年10月29日校課程委員會准予備查
102年11月12日第147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 依據東海大學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,成立管理學院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:

   一、審議學系必修與有爭議性選修科目修正案。
   二、研議並規劃院主辦之學分學程、學位學程、系院合開課程、大一大二不分系及院共同課程。
   三、定期檢討或修正課程。
   四、協調、規劃院統合課程之業務。

第三條 本會委員同院務會議成員,組成如下:

   當然委員:院長、各系(所)主任。
   選任委員:本院各系(所)教師五人以上者定為一人。選任委員由各該系(所)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互選之,各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   AACSB學習成效保證(AOL)委員:AACSB工作小組代表。

第四條 本會並聘請校內外學者專家、產業界及畢業生代表,參與課程之規劃與研議。

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六條 本會以院長為主席,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,得就出席人員中指定一人或由出席人員互選一人代理主席。

第七條 本會之召開需有半數委員出席,各項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。

第八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,送校課程委員會備查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